若案件
当事人系在强迫之下做出放弃
财产继承权的决定,他们有权撤销该行为。
依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其为有效的遗产
放弃继承权必须满足的前提条件之一便是被
继承人必须对这一决定具有真实的意愿表达。
倘若继承人是在受威胁或逼迫下做出该决策,那么这样违背其真实意愿的意思表示便可以向人
民法院或
仲裁机构寻求援助来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
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
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
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
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