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各级人
民法院审理涉及
民间借贷方面案件的过程中,一般的做法是遵循以下几个
基本原则:
首先,对于所有提起
借贷纠纷之诉的案件,人民法院需要进行严格的审查。
若原告未能提交
书面形式的借款凭证,或者虽然有书面凭证但是因为某些客观原因无法向法庭提供的情况下,原告必须提供充足的事实依据或者由与该案无关且没有利益冲突的两个以上
证人所作的证词,以证明其主张的真实性和
合法性。
其次,关于民间借贷的利率问题,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高于银行同期利率,但最高不能超过
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内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
若超过这一限制,则超出部分的利息将依法不予保护。
因此,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如果双方
当事人之间确实存在
债权债务关系,那么法院会做出判决,要求被告按照约定履行
债务;
反之,如果双方之间并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那么法院将会裁定驳回原告的
诉讼请求。
《
民法典》第676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
逾期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