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意义上,于小三所生育子女并不构成
重婚行为。
仅当出现以下两种情况时,方可判定为
重婚罪名成立:
其一,在前一段合法婚姻尚未解除之时,便与其他异性人士再次缔结
婚姻登记;
其二,在前一段合法婚姻尚未解除之际,又以夫妻名义(亦或是事实上形成了类似夫妻关系)与他人生存。
一旦被判定构成重婚罪行,那么在此种情况下选择
离婚的无过错一方有权向对方提出
离婚损害赔偿请求。
《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
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
同居;
(三)实施
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