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现行的
上海市
房屋征收条例规定,针对
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进行征收时,计算
补偿金额的依据并非户口,而是依据房屋的实际面积进行衡量。
然而,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倘若户口人数众多且符合居住困难户的托底保障政策,那么在册户口的相关人员便有资格申请居住困难户补贴。
至于
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其主要的考虑因素便是户口,户口的数量直接关系到补偿的结果,因此,具体的
补偿政策会因不同的征收基地而有所区别。
关于
征地拆迁补偿方面,由于被征收
土地性质的不同,其补偿标准也会有所差异。
当征收土地属于国有土地性质时,主要涉及的是对房屋
拆迁的补偿,补偿的方式包括
货币补偿、
房屋产权调换以及货币补偿与
产权调换相结合三种方式。
补偿的内容通常涵盖了被
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所导致的拆迁及临时安置的补偿、以及营业性房屋停业损失的补偿等等。
如果被征收土地属于集体土地的话,通常是指农村集体土地的征收补偿问题,
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根据土地用途的不同而划分为多个
类别,例如,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就包括了
土地补偿费、
安置补助费、以及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等多项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
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
宅基地建房、提供
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
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
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
养老保险等
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