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合同内明文规定租赁期限的存在,同时对于提前解约问题未设立特殊条款加以限定,那么在此情况下,承租人选择提前终止租赁关系便构成了一种违约行为,需承担相应的
违约责任。
为了保障出租方能够在合理时间内寻觅到合适的替代租户,承租人如有提前解约意向,应至少于事先合理期限内向出租方发出正式通知。
而所谓“合理期限”,通常为一个月左右。
《
民法典》第七百三十条
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
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