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
征收房屋价值之补偿:
总体而言,补偿标准不应低于自发布
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与被征收房屋相似类型的房地产在市场中的交易价格。
在此基础上,房屋价值应包含房屋本身及其内部装饰装修的价值以及附随于其上的
土地使用权的价值;
2.
搬迁补偿及临时安置补偿:
由于征收房屋引起的搬迁行为,房屋征收部门有义务向被征收方支付搬迁费用。
搬迁费用的具体补偿标准将依据被征收房屋的面积大小,由当地政府进行明确规定。
被征收方有权选择
货币补偿方式,亦可选择
房屋产权调换方式。
若选择房屋
产权调换,在房屋正式交付之前,征收部门需向被征收方支付临时安置费用或提供周转性用房。
对于支付的临时安置费用,参考当地所安置住房的房屋租金市场价格;
3.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如涉及到征收营业用房,则应对因征收房屋而导致的停产停业损失给予相应补偿。
补偿标准将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经营效益、停产停业期间等多方面因素综合考虑后予以确定。
《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所以,房屋征收补偿除了房屋价值补偿外,还补偿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以及一些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