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们国家相关法律条文的规定,对于那些并非
被执行人日常生活所需居住型房产而言,人
民法院拥有
强制执行权。
然而,若此等房产为被执行人维持基本生活的必需品,那么仅能采取查封手段而无法变卖或拍卖。
然而,需要明确的是,在
拆迁行动开始之前,
执行机构将会先行发出催告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
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
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五条
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
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
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
第六条
查封、扣押动产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控制该项财产。人民法院将查封、扣押的动产交付其他人控制的,应当在该动产上加贴封条或者采取其他足以公示查封、扣押的适当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