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成侵扰通讯自由罪所需满足的构成要素主要有以下几点:
首先,
犯罪实施者应为普通公众;
其次,其主观意识形态应该体现出故意为之;
另外,该
罪名所侵害的权益核心是公民的通讯自由以及通讯信息保密权;
最后,从客观角度来看,其表现形式为隐匿、销毁或未经许可擅自拆看他人书信。
而所谓“隐匿”,实际上就是指将被害
当事人的书信进行扣押,然后将其藏于特定场所,并不予归还给
被害人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三条
法律明文规定为
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第二百五十二条
【
侵犯通信自由罪】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
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
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
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
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
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