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若婚姻一方在婚姻生活中存在如下情形之一的过失行为,则在
离婚诉讼案件进行过程中,未犯错一方可依据相应
法规规定要求对方承担
赔偿责任:
其一,即涉及到严重的
重婚罪行;
其二,就是与其他人共
同居住生活;
其三,则为实施
家庭暴力行为;
其四,包括虐待以及遗弃
家庭成员在内;
最后但并非最不重要的一点,就是存在其他严重的激进过失行为。
所谓的“
离婚损害赔偿”,通俗解释而言,其实就是在夫妻任何一方由于自身错误导致了原本和睦的
婚姻家庭关系破裂的情况下,离婚诉讼结束之际,对于无辜遭受损失的另一方给予相应的物质补偿和精神抚慰。
此外,这个制度还明确规定了,如果有犯错行为的一方应该过多承担这其中的责任的时候,则应当承担必要的
民事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
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
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