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涉及
危险驾驶罪的
醉驾行为,理应受到
刑事法律的严厉制裁,然而在符合以下任何一种情形下,本院有权利豁免对醉驾者实施
刑事诉讼程序的追究:
首先,如果醉驾行为情节极其微小且实际危害程度较低,那么我们将无法视其为
犯罪行为;
其次,倘若犯罪行为已经超出了法定的
追诉时效期间,我们也将不能再进行
刑事追究;
最后,如果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均已离世,那么同样会面临
刑事责任无法追究的情况。
醉酒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浓度大于或等于80毫克每百毫升的驾驶行为。
《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
拘役,并
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
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
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
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
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
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
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
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