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入剖析:
从犯罪客体来看,本罪侵犯的是国家对金融凭证诈骗行为的管理制度和公私
财产所有权;
在客观方面上,则主要体现为
行为人通过运用金融票据进行
欺诈活动,从而非法获取了
数额较大财物的情形:
(1)行为人应当知道所使用的
汇票、
本票、
支票属于
伪造或
变造的情况下仍然继续使用;
(2)行为人明知所使用的汇票、本票、支票已经过期失效却依然使用;
(3)行为人未经授权擅自冒充他人名义使用其所持有的汇票、本票、支票;
(4)行为人故意签发
空头支票或者与预留印鉴不相符的支票,以此来骗取他人财物;
(5)汇票、本票的出票人在签发无资金
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进行
虚假记载,以达到骗取财物的目的。
汇票、本票的出票人作为票据的
当事人之一,是依据法定程序制作并在相关票据上签署个人姓名,然后将这些票据交付给收款人的人员。
在出票过程中,出票人必须具备可靠的资金保障。
《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