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判决宣告前
犯罪分子犯有数项罪行的,除了被判定为
死刑或无期
徒刑的情况外,其刑期应综合考虑整体刑期中所有罪行的最高刑期以及其他因素后,在总和刑期以下进行确定。
然而,无论是哪种
刑罚,其
管制最高时限不得超过三年,
拘役最高期限则不应超过一年。
2、根据我国现行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在
刑事审判过程中,被告人有时不仅会因多项
罪名而受到
公诉机关的指控,这便涉及到了
数罪并罚的问题。
通常来说,只要被告人犯有两个及以上的罪名,便有可能适用数罪并罚的制度。
要想适用数罪并罚,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首先,被告人所犯的罪行并非死刑或无期徒刑;
其次,在判决宣告前,被告人曾犯有数项罪行,且公诉机关对其提出了两项及以上的罪名指控,但这些罪名之间不存在牵连关系;
最后,所指控的罪名均未超出
诉讼时效,或者虽然已过诉讼时效,但属于经核准追溯的
刑事案件。
3、原则上讲,只要犯罪分子在宣告有罪之前,实施了两个独立的行为,分别触犯了不同的法律条款,便可适用数罪并罚。
然而,若某项罪行已过诉讼时效,或者公诉机关仅对其提出了一项罪名指控,那么便无法适用数罪并罚的规定。
《
刑法》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并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
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
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
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
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