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到
刑事诉讼中的
盗窃罪,对
犯罪嫌疑人实施
刑事拘留的期限是否已经结束,需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进行判断和分析。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
刑事拘留的
起始时间自犯罪嫌疑人被执行
拘留之日起算,其最长的时效性设定为37天。
通常而言,在拘留之后的第三个工作日内,
涉嫌犯罪的人员将被提交至当地的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批准。
然而,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拘留的期限可能会延长1至4个工作日。
在此期间,检察院有责任在7个自然日内做出是否
批准逮捕的决定。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犯罪嫌疑人属于
流窜作案的类型,即在跨越城市或县级行政区域内持续进行
犯罪活动,或者在居住地
犯罪后逃往其他城市或县级行政区域继续进行犯罪活动;
或者属于
多次作案,即累计达到3次及以上的
犯罪行为;
亦或是属于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那么检察院在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上可以适当延长至30个工作日。
同样,检察院也必须在这3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
《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提请
批捕和
审查批捕的时限
公安机关对
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
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
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
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