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
拆迁补偿协议亦称作
拆迁补偿与安置协议,此等协议性质上不能用于
抵押贷款。
究其原因在于,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仅能作为债权凭证之一,并不具备
物权凭证的功能。
同时,由于
抵押物品本身的价值相对较低,且涉及操作流程颇为繁琐,故具体的贷款事宜仍需咨询相关贷款银行方能得知更为详细准确的答案。
房屋征收乃由国家针对非国有财产实施的公平补偿后所采取的强制性交易
行政行为。
此项行为必须以“
公共利益”为前提,并确保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国家唯有在符合公共利益需求的特定条件下,并向
土地使用权人提供相应补偿后,方可依法提前回收公民的土地使用权。
在实际的
征地拆迁过程中,法定的征收程序严谨规范,包括报批前公告程序、调查程序、
听证程序、报批程序以及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制定及公告程序等环节。
通常而言,征收导致
宅基地使用权灭失的情况主要分为两种。
一种是在双方达成拆迁补偿协议的基础上完成征收,在此情况下,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即告终止。
另一种则是
拆迁人通过申请
司法强拆,遵循法定的
司法程序实现宅基地上房屋的征收。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
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