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职工
退休之后是否享有
误工费的权益这一问题,需要结合实际情况进行深入分析与探讨。
倘若退休人员在正式告别职业生涯之后,再次受雇于用人单位,或者受邀重返用人单位担任职务,甚至是独自或合伙参与经营个体或
私营企业等商业活动,那么当他们遭受
人身损害时,有权就因此产生的实际
经济损失请求支付误工费;
然而,若退休人员在退休之后并未接受任何新的就业机会,也未参与任何形式的个体或私营企业经营活动,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他们便无法提出误工费的要求。
《关于审理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
误工费根据
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
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