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行为人在面临行政机关可能施加的
行政处罚之前,并不必然需要接受责令改正的要求。
若
行为人的
违法行径具备可纠正性,那么行政机关便可以选择在
处罚实施前予以提醒并令其矫正;
然而,若该行为人无法纠偏或矫正不便,行政机关亦有权采取其他适当的行政处罚手段。
另外,责令改正的处置方法并非仅限于行政机关作出处罚裁定时发生,在某些情况下,它也可以在作出最新判罚决定之前执行,并非强制性的事先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法》第二条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
第九条
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
警告、通报批评;
(二)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三)
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
吊销许可证件;
(四)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五)
行政拘留;
(六)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