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情况可能被判定为
债权转让中的
虚假转让:
存在真债权却签订虚假的合同;
在剥离
债务之前,
债务人已就该债权全额进行了履行;
在剥离债务前,
债权人通过变卖
抵押物实现了债权;
债权人已采用新的贷款偿还了旧的贷款,从而改变了合同的条款,但是在转让过程中出现了错误的操作;
在转让之后,银行又接受了债务人的清偿,进而引发了纷争;
或者是在法律层面上无法做到的。
《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
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
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
受让人同意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