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村地区
拆迁补偿问题,主要包含以下三个方面的具体操作方式:
首先,
货币补偿模式。
此种模式是通过各种法律
法规作为评估依据,同时依靠专业的评估机构对需被
拆迁的房产进行科学而精确的估值,最终得出一个全面而详细的
赔偿额组成列表;
其次,
产权置换方案。
这种方式也被称为
产权调整,其所采用的评估方法因情况而定,共有两种置换方式供选择。
价值标准产权置换,即按照法定程序,通过对被
拆迁人房产的产权价值进行专业且严谨的评估,然后再以新建房屋的产权价值进行等价交换;
最后,面积标准产权置换,这是以房屋建筑面积为基准,在应安置面积范围内,不计算差价的异地房产进行置换。
此外,还有一种综合货币补偿和产权置换的方式。
由于我国城市化进程以及其他众多客观因素的影响,导致房地产市场价格和土地价格虚高不下,从而产生了许多无法仅靠货币补偿或产权置换就能妥善解决的问题,因此,这种将货币补偿和产权置换相结合的补偿方式便应运而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
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
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
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
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
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
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