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明文规定,频繁进行
盗窃活动有可能被判定为“
多次盗窃”。
首先,从严格意义上来说,所谓的“多次盗窃”就是指参与三次或者更多次数的盗窃行为的总和,然而,并不是说每一次盗窃行动都必须达到
犯罪既遂的程度才算是符合标准。
然后,根据我国《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抢劫、抢夺
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的明确规定,要判断在同一
犯罪意图支配下连续实施的多次
犯罪行为是否可以视为一次犯罪,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这些盗窃行为在时间上必须保持连贯性;
第二,这些盗窃行为在空间上必须具有相对的同一性;
第三,这些盗窃行为所带来的
社会危害性必须具有相对的一次性。
因此,只有当上述三个条件同时满足时,我们才能将其认定为一次犯罪。
否则的话,就应该将其判定为多次盗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
对于“多次”的认定,应以
行为人实施的每一次抢劫行为均已构成犯罪为前提,综合考虑
犯罪故意的产生、犯罪行为实施的时间、地点等因素,客观分析、认定。
对于行为人基于一个犯意实施犯罪的,如在同一地点同时对在场的多人实施抢劫的;或基于同一犯意在同一地点实施连续抢劫犯罪的,如在同一地点连续地对途经此地的多人进行抢劫的;或在一次犯罪中对一栋居民楼房中的几户居民连续实施
入户抢劫的,一般应认定为一次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