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施
监视居住期间,未获得相关部门许可前,不得擅自前往异地。
对于受到监视居住的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而言,他们需要严格遵守以下各项规定:
首先,未经执行机构的批准,不得擅
自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场所;
其次,未经执行机构的批准,不得与他人进行会面或通讯交流;
再次,在接到
传唤时,应立即出庭;
此外,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
证人提供
证言;
最后,不得销毁、篡改
证据或串通口供。
同时,还需将护照、出入境证件、
身份证件以及驾驶证件等交由执行机构妥善保管。
监视居住,是指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
刑事诉讼过程中,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离开住所或指定的居所,并对其实施行为进行监视,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性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
伪造证据或者
串供;
(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
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
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
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