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若要解除婚姻关系,即便已经
分居长达半年之久,也无法直接实现
离婚。
究其原因在于,无论分居时长如何,均须经由
离婚登记程序方可达成圆满离婚结果。
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离婚大致可划分为两大
类别:
首先是
诉讼离婚途径,即夫妇双方在
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署
离婚协议书并向当地
婚姻登记机构提出申请。
在申请提交后的三十个自然日内,如双方均未对该申请表示异议且前往婚姻登记部门领取
离婚证书,方可正式解除婚姻关系;
其次是诉讼离婚方式,即当其中一方坚决反对离婚时,另一方有权通过向法院提
起诉讼来解决问题。
在此过程中,法院将依据双方感情是否破裂作为裁决依据。
倘若能够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法院便有可能做出离婚判决;
反之,若未能达到因感情不合而分居满两年这一法定离婚条件,则法院难以作出离婚判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
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
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