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议须由土地承受者与市级或县级人民政府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达成。
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在签署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议之后,土地承受者有义务按照约定的方式及金额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若土地承受者未能按时履行这一支付义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依法享有解除协议的权力,同时有权提出对违约行为进行
赔偿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五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签订书面出让合同。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
第十六条
土地使用者必须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未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土地管理部门有权
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违约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