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提出的提请
批准逮捕申请应在收到之日起七日内进行审查并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
若检察院决定不予批准,公安机关必须在接获此通知后立即释放相关人员,同时迅速向检察院报告释放执行的相关事宜。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三款之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在收到公安机关提出的提请批准逮捕申请书之后,应在七日内做出批准逮捕或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如检察院决定不予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应在接获此通知后立即释放相关人员,并将执行情况及时通报给检察院。
对于那些需要进一步侦查且符合
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条件的案件,检察院有权依法采取取保候审或
监视居住措施。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
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
逮捕的,应当在
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