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礼乃是男方为了达成与女方缔
结婚姻之意愿,依照本地风俗习惯向女方做出的财产
赠予行为。
倘若男女双方并未依法办理
结婚登记手续,那么在此情况下,男方有权要求女方退还所支付的彩礼。
然而,若双方已经完成结婚登记程序,但却未能真正开始共同生活,那么在
离婚诉讼中,男方亦可提出返还彩礼的诉求。
此外,如果男方在婚前因支付彩礼而导致自身经济状况陷入困境,那么在
离婚之后,他同样有权利要求女方归还这部分彩礼。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订婚彩礼可以返还。但必须满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等情形。且后两种情况,必须离婚才能主张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