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的《
行政处罚法》规定,对于
违法行为所适用的
处罚时效一般为两年。
然而,该时效可以延伸至最多不超过五年之久。
假如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能被相关部门察觉,行政机关将无法对其进行法定的
行政处罚;
反之,若该违法行为对公民的生命健康安全以及金融稳定构成了严重威胁和损害,那么即便在五年内未被发现,也不得再次实施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第五十一条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二百元以下、对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
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自行政处罚案件
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
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