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进行
征地过程中,必须给予公允且合乎情理的补偿待遇,以确保被征用土地的农民能够维持其原有的生活水平并且实现长久的生存保障。
土地征收时所应支付的补偿款项由以下四部分组成:
土地
补偿金、安置补助款、附着物补偿金及青苗补偿金。
具体的标准与金额由市、县级政府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来明确规定。
关于土地被征收之前的三年内平均年产值的确定(包括土地补偿金、安置
补助金的补偿标准),需参照当地统计部门审核通过的最基础单位的统计年报,同时还需经过物价部门的认可。
若按照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金、安置补助金仍无法
保证需要安置的农民维持原有的生活水平,则可以适当提高安置补助款的数额。
在制定区片综合地价时,需要全面考虑到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状况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多方面因素,并且至少每隔三年就需要对该价格进行调整或重新发布。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
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
土地补偿费、
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
宅基地建房、提供
安置房或者
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
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
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
养老保险等
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