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相关法律
法规之明文规定,以下人员无法担任
遗嘱见证人:
无
民事行为能力者、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及其他缺乏相应见证资格之人;
以及
继承人、
受遗赠人以及与继承人和受遗赠人存在利益冲突的个人或团体。
鉴于
遗嘱继承人本身亦在继承人范畴之中,故其同样不可担任
见证人角色。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
代书
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四十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法定继承人不可以作为遗嘱见证人。法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都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
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