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
劳动者在正常工作期间遭受了
工伤伤害,企业或雇主必须以最快速度采取必要措施进行人员救治,并在规定时间内(即30日)为伤者提交工伤申请事项。
这样,当满足相关法律要求时,这些受工伤害的劳动者便能够享有相应的工伤福利待遇。
然而,必须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注意到某些情况下,劳动者所受到的
人身损害并非第三方
故意行为所致,而是由于其他
不可抗力因素导致。
在此种情况下,对于造成劳动者残疾的第三方
责任人来说,他们需要对由此引发的损失负起
赔偿职责;
也就是说,在第三方未能履行其赔偿义务或是调查难度过大无法确定具体责任方时,应优先由
工伤保险基金会代为支付这部分
工伤医疗费用。
一旦工伤保险基金会先行垫付了这笔款项,就拥有了向第三方追偿的权利和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
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
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
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