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有效的《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针对工业厂房进行的
拆迁活动所应给予的补偿内容如下:
首先是被
征收房屋自身价值的补偿;
其次是由于拆迁导致的搬离原址以及临时安身场所的安置所需补偿;
再者就是因为征收行为对生产经营产生影响而带来的
经济损失补偿。
在拆迁过程中,因征收房屋所引发的搬家事宜,房屋征收部门应向被征收方支付相应的搬家费用;
如果被征收方选择以
房屋产权置换的方式来解决问题,那么在
产权调换房屋正式交付之前,房屋征收部门有义务向被征收方支付临时安置费用或提供周转性住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