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据我国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
当事人向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以寻求民事权益保护时,其
诉讼时效期间通常为三年。
该期限从权利人明确知晓或应当明白自身权益受到了损害以及义务人存在的情况之日起开始计算。
在此期间内,权利人若未积极主张自身权益,当法定期间达到期满之后,权利人仍有权启动
诉讼程序;
然而,义务人此时享有拒绝履行
债务的
抗辩权。
(2)但值得注意的是,若在
诉讼时效期内,权利人主动采取行动行使自身权益,或者义务人主动履行债务,则会引发诉讼时效的中断,从而需要重新计算时效期间。
而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由于
不可抗力因素或其他阻碍导致权利人无法行使
诉讼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将暂时停止计算,直至中止时效的原因得以消除,且经过六个月的时间,诉讼时效期间才算正式结束。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