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夫妇之间的
债务如有一方在事前并不知情,他/她没有义务进行偿还。
其次,根据现行的法律
法规,夫妻关系持
续期间,如果有一方以自己的名义
拖欠下来的债务,理论上应被视为是夫妻双方的
共同债务,理应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然而,如果夫妻中的某一方能够提供充分的
证据来证明这笔债务实际上只是欠债者个人的债务,那么未欠债的另一方就有权拒绝
债权人对其提出的还款要求。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
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