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
农村拆迁补偿的事宜,主要有以下三种形式:
首先是货币补偿,这种方式是通过采用各种法定的评估基准,由专门的评估机构对拟
拆迁的房产进行客观、科学且具参考价值的估价,进而形成一份具有明确依据和多重因素构成的
补偿金数额;
其次是
产权置换,又称为
产权调换,根据评估方法的差异,我们可以将其分为两种置换模式。
其中,价值标准产权置换是指按照法定程序,通过对被拆迁人所拥有的房产的产权价值进行全面评估,然后再以新建房屋的产权作为等价交换,实现产权的置换;
而面积标准产权置换则是以房屋的建筑面积为基础,在应安置的面积范围内,不计算差价的异地产权房屋的调换。
最后,由于我国城市化进程以及其他众多客观因素的影响,导致房地产市场上房价和地价的虚高现象,从而产生了许多无法仅靠货币补偿或产权置换就能妥善解决的问题,因此,货币补偿与产权置换相结合的补偿方式便应运而生。
《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
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
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