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提请
批捕”,即是指公安机关依据《
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同级人民检察院提交罪证确凿、具备
逮捕必要性的
犯罪嫌疑人事先申请逮捕的一项法定程序性动作。
通常情况下,人民检察院会在收到提请批捕请求后,依据实际情况迅速做出批准或不予
批准逮捕的书面裁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之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如需逮捕犯罪嫌疑人,应事先撰写并提交一份详尽的提请批准逮捕书,同时附上相关
案卷资料及
证据,一并
递交至同级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和批准。
若有必要,人民检察院亦可派遣专员参与公安机关针对重大案件的讨论过程。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
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必要的时候,人民检察院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