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篇详解中所提到的“
拆迁补偿”一词主要强调的是房地产开发过程中的
房屋拆迁补偿问题。
这是指在
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
拆迁过程中,根据《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对被拆迁方所进行的相应补偿行为。
具体而言,拆迁补偿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货币补偿、
房屋产权调换以及将货币补偿与
产权置换有机结合的综合补偿策略。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对于
违法建筑的拆除通常情况下是无法获得任何形式的补偿的。
所谓的“
违章建筑”,是指那些在未取得拟建工程规划许可证(原址、选址建房意见书)的前提下,在规划区域之外擅自兴建的建筑物或构筑物,这些行为违反了《土地管理法》、《
城乡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因此,这类建筑物或构筑物的拆除往往不会得到拆迁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
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