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用人单位和
劳动者之间所发生的
劳动纠纷诉讼事件,并不属于我们通常所认知的
行政诉讼范畴。
在处理此类
纠纷时,我们需要首先遵守
仲裁前置原则,即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先经过劳动
仲裁机构的审理,然后才能进入到司法程序中。
如果对于仲裁裁决结果存在异议,
当事人有权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的十五个自然日内,向当地的人
民法院提出
诉讼请求。
而关于
劳动争议案件的审判权,则是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
劳动合同实际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行使。
若在劳动
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了劳动
合同履行地不明晰的情况,那么该案件将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进行
管辖。
《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