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协议离婚的
当事人必须具备以下资格:
1、夫妻必须是合法的且具有完全
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
这意味着协议离婚的主体仅限于已经依法进行了登记
结婚的婚姻关系当事人,不包括
未婚同居以及有配偶者与他人
非法同居的情况,同时也不涵盖未办理
结婚登记的所谓“
事实婚姻”中的男女双方。
2、协议离婚的双方都必须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唯有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才能够在没有外界干预下,自主地处理自身的婚姻问题。
(二)协议离婚的当事人双方必须具备以下共同意愿:
“双方自愿”是协议离婚的首要条件,协议离婚的当事人必须有一致的
离婚意愿。
这种意愿必须是真实的,而非虚伪的;
必须是自主做出的决定,而非受到对方或者第三方的欺骗、威胁或者由于
重大误解所导致的;
同时,这种意愿也必须是一致的,而非存在分歧。
(三)对于
子女抚养及
财产分配问题,协议离婚的当事人必须已经进行了妥善的处理。
这是协议离婚的必要前提条件。
如果婚姻关系当事人无法就离婚后的子女抚养及财产分配问题达成共识并作出合理的安排,那么他们将无法通过
婚姻登记程序来解除婚姻关系,而只能选择通过
诉讼程序来解决。
《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
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
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
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
债务处理等事项
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
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
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
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