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借款人所欠下的未偿还借款,如
债权人依法向法庭提
起诉讼,通常情况下会得到法律的支持与认可。
然而,这必须建立在能够充分证明该笔借款确系被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所需、共同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或来源于夫妻双方在共同意识支配下所承担的
债务。
若未能提供有效
证据来证明上述事实,那么法院将无法支持债权人要求夫妻双方共同偿还债务的诉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
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