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而言,孙女并不具有直接
继承爷爷财产的资格。
当爷爷离世后,若
无遗嘱明确其遗产归属,那么将由其合法的配偶、子女以及父母等
直系亲属依法进行继承分配。
然而,在特定的情况下,即孙女的父亲,也就是爷爷的儿子不幸过早离世之时,孙女则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通过两种方式——
代位继承或
转继承来获得爷爷的部分遗产。
首先,代位继承是指在爷爷的子女(即孙女的父亲)先于爷爷离世的情况下,孙女得以代替其父亲,享有继承爷爷遗产的法律权益。
这种继承方式需满足以下四项基本条件:
第一,
继承人必须先于
被继承人离世;
换言之,即子女必须在父母之前离世。
第二,有代位
继承权的人员仅限于被继承人的晚辈
直系血亲,且不受辈分的限制;
孙子女、外孙子女乃至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均拥有此种继承权;
而被继承人的
旁系血亲及长辈直系血亲则无法行使代位继承权。
第三,无论代位继承人人数为一人抑或多人,他们一般仅能继承其父或母所享有的遗产份额。
第四,继承人如因
触犯法律法规而丧失继承权,其晚辈直系血亲亦不得行使代位继承权。
唯有在上述所有条件皆得到充分满足的前提下,代位继承方能生效实施。
其次,转继承则是在爷爷离世后,遗产尚未进行分割之前,继承人陆续离世的特殊情形下适用的一种继承方式。
具体来说,该继承方式需满足如下五项条件:
第一,在被继承人离世之后,
遗产分割之前,各继承人相继离世。
第二,各继承人在前述期限内离世却未能实际取得遗产,而非自愿
放弃继承权。
第三,由继承人的
法定继承人直接参与并分割被继承人的遗产。
第四,转继承人一般仅能继承其被转继承人应得的遗产份额。
第五,转继承人既可是被继承人的直系血亲,亦可为被继承人的其他合法继承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
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
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