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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收购散户能不卖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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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订 | 2024-05-09
关于要约收购,实际上是指某一收购者向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发布的一项邀请,其承诺将以特定价格向各位股东收购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其他股东可根据自身意愿选择出售或保留股票,若选择出售则需在有效期结束后按该价格进行交易;
若选择保留,则可继续持有原有的股票。
要约收购主要包括主动与被动两种形式:
1)在主动情形下,收购方通常对该上市公司具有浓厚兴趣并希望获取相应股权,因此在众多收购途径(如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购买等)中选择了要约收购这一方式。
2)而在被动情形下,当某位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票比例超过30%时,便有义务向全体股东发起要约收购。
尽管此举被视为一种义务,但对于许多大股东而言实属不愿接受之事。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投资者自愿选择以要约方式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可以向被收购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其所持有的全部股份的要约(以下简称全面要约),也可以向被收购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其所持有的部分股份的要约(以下简称部分要约)。
要约收购散户能不卖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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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收购散户能不卖吗
所谓要约收购,其实就是某个收购人向所有股东发出邀请,承诺以一定价格向大家购买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其他股东可以选择卖或者不卖,卖就按照该价格在有效期后交易,不卖就继续持有。 要约收购分为主动和被动: 1)主动的情况就是收购方就是看好这家上市公司,就是想获得相应的股权,通过在众多的购买渠道(比如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购买等等)中选择了要约收购这种方式。
26浏览 2024-09-24
被收购公司受到收购要约能不卖吗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当满足下面的条件后,可以进行强制收购。 一是当股份公司由于股份转让导致控制权的转换时,可能会导致该公司的经营者和经营策略的改变,这对小股东是不利的。因此,应给予他们退出的机会; 二是大股东所持有的股份具有对公司的控制价值,并不应只属于持有该股份的大股东,而是属于公司的全体股东,因此收购者为获得公司的控制权而付出的溢价应归公司的全体股东平均享有。 强制要约收购是指投资者持有目标公司股份或投票权达到法定比例,或者在持有一定比例之后一定期间内又增持一定的比例,依法律规定必须向目标公司全体股东发出公开收购要约的法律制度。 【相关知识】 要约收购主要内容: 1、要约收购的价格。价格条款是收购要约的重要内容,各国对此都十分重视,主要有自由定价主义和价格法定主义两种方式。 2、收购要约的支付方式。《证券法》未对收购要约的支付方式进行规定,《收购办法》第36条原则认可了收购人可以采用现金、证券、现金与证券相结合等合法方式支付收购上市公司的价款;但《收购办法》第27条特别规定,收购人为终止上市公司的上市地位而发出全面要约的,或者向中国提出申请但未取得豁免而发出全面要约的,应当以现金支付收购价款;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证券支付收购价款的,应当同时提供现金方式供被收购公司股东选择。 3、收购要约的期限。《证券法》第90条第2款和《收购办法》第37条规定,收购要约约定的收购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过60日,但是出现竞争要约的除外。 4、收购要约的变更和撤销。要约一经发出即对要约人具有拘束力,上市公司收购要约也是如此,但是,由于收购过程的复杂性,出现特定情势也应给予收购人改变意思表示的可能,但这仅为法定情形下的例外规定。如我国《证券法》第91条规定,在收购要约确定的承诺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销其收购要约。收购人需要变更收购要约的,必须事先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提出报告,经批准后,予以公告。 要约收购的程序 (一)、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者须公布信息。即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的百分之五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以公告。 (二)、持股百分之三十继续收购时的要约。 发出收购要约,收购人必须事先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并载明规定事项。 在收购要约的有效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回其收购要约。 (三)、终止上市。收购要约的期限届满,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上市公司的股份数达到该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七十五以上的,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 (四)、股东可要求收购人收购未收购的股票。收购要约的期限届满,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公司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九十以上时,其余仍持有被收购公司股票的股东,有权向收购人以收购要约的同等条件出售其股票,收购人应当收购。收购行为完成后,被收购公司不再具备《公司法》规定的条件的,应当依法变更其企业的形式。 (五)、要约收购要约期间排除其他方式收购。 (六)、收购完成后股票限制转让。收购人对所持有的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六七月内不得转让。 (七)、股票更换。通过要约收购方式获取被收购公司股份并将该公司撤销的,为公司合并,被撤销公司的原有股票,由收购人依法更换。 (八)、收购结束的报告。收购上市公司的行为结束后,收购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将收购情况报告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并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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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收购散户可以不卖吗
在证券市场中,要约收购是收购者向所有股东声明以明确价格收购公司股份的过程。股东可选择接受或拒绝,接受则在规定时间内出售,否则继续持有。要约收购分为主动和被动:主动是收购方有信心和意愿取得股权,选择最优策略;被动是股东持股超过30%时,必须履行向全体股东发起要约收购的义务。
28浏览 2024-04-10
要约收购散户可以不卖吗
所谓要约收购,其实就是某个收购人向所有股东发出邀请,承诺以一定价格向大家购买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其他股东可以选择卖或者不卖,卖就按照该价格在有效期后交易,不卖就继续持有。要约收购分为主动和被动:1)主动的情况就是收购方就是看好这家上市公司,就是想获得相应的股权,通过在众多的购买渠道(比如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购买等等)中选择了要约收购这种方式。
19浏览 2024-09-29
散户该怎么购买原始股
[律师回复] 对于散户该怎么购买原始股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原始股的利润如此丰厚,那散户要如何购买呢如果企业已经开始准备上新三板,它的原始股一般不会再对外进行发售,只会针对内部高管、核心员工等发售,另外会对风投、私募或者特定对象来融资。既然个人投资者很难买到新三板企业的原始股,更多地要依托机构,就要选择从事这方面业务时间长、业务量多的机构,这样才更有保障。 1.看承销商资质购股者要了解承销商是否有授权经销该原始股的资格,一般有国家授权承销原始股的机构所承销的原始股的标的都是经过周密的调研后才进行销售该原始股的。 2.企业经营情况购股者要了解发售企业的生产经营现状,如销售收入、销售税金、利润总额等。 3.企业负债情况要看发售股票企业负债的额度,如企业资产总额、负债总额、资产净值等。 4.看预测股利要看预测分红的股利。股利越高说明资金使用效果越好。在选择购买股票时,股利高的是优先选择的对象,低的应当慎重购买。 5.看溢价比例要看溢价发售的比例。企业发售股票大多采取溢价发售的办法。溢价发售的比例越小,购股者的风险性越小,溢价发售的比例越大,给购股者造成的风险性就越大。买来的原始股可能面临卖不掉的尴尬买来了原始股,放在自己手中,就算升值100倍也是空话,必须要卖掉它,升值的部分才是你的。但是卖掉原始股真的那么容易吗截至5月22日,全国新三板挂牌企业总数为2020家,而在这些新三板企业当中,真正实现交易的公司只有约30%,只有交易动起来,新三板投资者才可能实现股票升值甚至变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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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收购散户是否可以不卖
要约收购散户可以不卖。要约收购是收购人向所有股东发出邀请承诺以一定价格购买该股的行为,根据民法典中的自愿原则,其他股东可以选择是否进行买卖。收购人自愿选择以要约方式收购股份的,可以向所有股东发出收购要约。
19浏览 2024-09-25
签完购房合同后卖家违约买家怎么维权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签了定金合同,卖家违约了 如果双方没有签订买卖合同,只是交了定金,那只能适用定金罚则,由卖方双倍返还定金。 二、签了买卖合同,卖家违约了 根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违约金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1、要求继续履行合同 在司法实践中,如果买房需要贷款,很难判决继续履行,原因在于贷款买房需要卖方配合办理贷款手续,难以强制执行。如果买方全款买,则可以判决继续履行,判决生效后,如果卖方拒不配合的,买方可以向申请强制执行。 以下情形除外: 卖家以签订的是“阴阳合同”为由,要求认定买卖合同无效; 卖家以房屋是政策不允许出售的房屋类型为由,要求认定买卖合同无效,比如小产权房、未满3年动迁房等等; 卖家以有房屋共有人不同意为由,要求解除合同并收回房屋; 房屋被查封、抵押且不可解除,导致房屋无法过户。 2、违约金和实际损失 房屋买卖合同中的违约金一般会约定为房款总额的20%,但问题是,如果房价上涨20%,主张违约金并不能弥补买方的实际损失。 根据规定:对于确不能继续履行的,违约方应当赔偿因违约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预期可得利益损失。所以,买家可要求调高违约金以弥补实际损失,或者直接主张实际损失。 所谓实际损失: 可以理解为买方丧失以同等价格购买房屋的机会,造成买方的价差价损失。因此,房价的上涨金额可以作为买方的实际损失。 房屋涨跌损失的确定,有2种方法: 双方协商确定;不能协商确定的,原则上可比照类似房屋的市场成交价与合同成交价之间的价差,或者通过专业机构评估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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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收购散户是买入还是卖出
股票市场的要约收购是潜在收购者向所有股东发出购买股份的公告,股东可自主决定是否出售,未出售的股份继续留在市场。要约收购分为主动和被动两种,前者是收购者主动选择购买股权,后者则是股东因持有股份超过一定比例而必须发出的收购要约。
14浏览 2024-04-12
房产买卖中购房者单方解约情形是什么
[律师回复] 对于房产买卖中购房者单方解约情形是什么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房产交易中购房者单方解约情形: 因卖方超过合同约定不交房 如《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 第十条规定:甲方(卖方)未按本合同 第四条约定期限交接房地产的,甲、乙双方同意按下列第 款内容处理。该条共有三款内容可供选择,其中 第一款是继续履行合同,此款基本不选择。 第二款是超过一定时间,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第三款是空白,由双方协商确定。实践中,双方通常选择第二款或自行拟定第三款,均约定在超过一定期限时,乙方有权行使合同解除权。 因卖方超过合同约定时间不办理过户手续 示范文本 第六条第三款又规定:甲方承诺,在乙方或者委托他人办理转让过户时,积极给予协助。由于甲方故意拖延或者不及时提供相关材料的,乙方按本合同第十条追究甲方的违约责任。由此可见,在卖方不按时交房或者不按时办理过户手续时,买方可以行使合同解除权。 买方银行贷款未获批造成不能继续履行合同时,买方可要求解除合同 一般情况下,贷款成数的变化不会当然导致房屋买受人不能继续履行合同,房屋买受人也可以通过其它途径筹措资金履行付款义务。因此,当事人在无特别约定的情况下,一般不得以贷款成数变化等政策原因为由主张解除房屋买卖合同。但是,房屋买受人能举证证明贷款不足或不成,确实严重影响其履约能力,房屋买卖合同事实上已不可能继续履行,且该履行障碍并非房屋买受人的信用低等个人原因所致,房屋买受人主张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的,可以允许。在双方无特别约定时,如果因贷款政策变化等原因确实严重影响买方的履约能力,在这种情况下,符合情势变更原因,买方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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