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某些特定的情形下,用人单位出于某种原因可能会擅自克扣
劳动者的薪资待遇,这种行为实际上是不合乎法律规范的。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只有在具有以下任意一种情形时,用人单位才有权利代替劳动者扣除其个人
工资收入:
首先,用人单位负责代为缴纳的应该由劳动者自行承担的各项
社会保险费用;
其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所做出的判决或裁决中,明确指出需要由用人单位代为扣留并转交给相应机构的
抚养费和
赡养费;
再次,用人单位按照法律
法规的要求,代为扣除并上交的
个人所得税;
最后,除上述三种情况外的其他特殊情况。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
(一)用人单位
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二)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三)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
(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