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
保证函上并未注明落款期限,因此其效力仍待商榷。
如保
证人与
债权人已经达成相关协议并就
保证期间有所明确约定,则应依照此约法行事;
但若保证人与债权人未能对此作出合意,那么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我们有理由将保证期间定为六个月。
值得注意的是,无论保证方式为何(一般保证或
连带责任保证),所有保证期间都应当自主
债务履行
期限届满之次日起开始计算。
然而,若作为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此保证期间内,既没有向
债务人提起任何
诉讼,也没有提出任何
申请仲裁的要求,那么作为保证人,理应免去
保证责任;
同样地,如果作为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并未强制要求保证人承担其应负的保证责任,那同样意味着保证人(这里指的是同一份保证函中的多名保证人)应该被豁免其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第六百九十二条【保证期间】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
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