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您作为涉案房屋的所有者或租户,在面临着
违法拆迁的情形下,请不要惊慌失措,您有权采取紧急行动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以下是一些可能适用的手段:
首先,您可以立即拨打当地警察局的电话进行
报警;
其次,如果您认为相关政府机构的行为存在不当之处,您还可以考虑向上级行政机关提出
申诉;
最后,如果您希望进一步寻求法律援助,您可以委托专业的
律师团队协助您处理相关事宜。
根据我国《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6条)的规定,当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协商确定的签约期限内未能达成补偿协议,或者被
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尚未明确的情况下,房屋征收部门有责任向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报告,并依据该条例的规定,按照已制定的征收补偿方案做出补偿决定,同时将此决定在房屋征收范围内进行公示。
补偿决定必须公正合理,其中应包含本条例第25条第1款所规定的关于补偿协议的各项内容。
若被征收人对此项补偿决定持有异议,他们有权依法申请
行政复议,或者直接提起
行政诉讼。
此外,《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7条)还明确指出,实施房屋征收工作必须遵循“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
也就是说,在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之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
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以及道路通行等非法手段强迫被征收人搬迁。
同时,条例还明令禁止建设单位参与到搬迁活动中去。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
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