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即使缺乏
书面形式的
借条,也仍然可以通过其它方式来追索
欠款。
例如,
债权人可借助借款沟通期间的短信往来、微信或其他主流聊天软件中的对话记录;
听取电话录音;
确认银行转账凭证的真实性;
或者寻求
证人证言等途径,以此为依据开展
追讨工作。
2.根据《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具体规定,当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
诉讼时,必须提供借据、收据、
欠条等明确清晰的
债权凭证,并且还需要提供其他充分有效的证明借贷
法律关系的确立和存在的相关
证据材料。
3.假如
当事人所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并未清楚地注明债权人,且在持有该类债权凭证的情况下提起民间借贷诉讼,人民法院将予以受理。
然而,如果
债务人针对原告是否具备债权人资格提出了具有实际事实依据的反驳意见,并且经过人民法院的严格审核认定原告确实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话,那么法院将会裁决驳回其
起诉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
裁定驳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