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
继承人实施了如下任一行为,则其将丧失
继承权:
首先,
蓄意谋杀被继承人;
其次,为了争夺遗产而不惜牺牲其他继承人的生命;
再者,对被继承人进行遗弃,或对其实施虐待且情节极其恶劣;
此外,
伪造、篡改、隐匿或销毁
遗嘱,且
情节严重;
最后,通过欺骗、威胁等手段强迫或阻碍被继承人设立、修改或撤销遗嘱,且情节严重。
《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五)以
欺诈、
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