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拆迁补偿住房能否进行出售的问题,我们首先要明确,这取决于该住户是否已成功获取
房屋产权证书。
根据普遍的原则,尚未取得
房屋所有权证明书的拆迁补偿住房,通常是无法进入市场交易环节的。
然而,对于那些已经成功领到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拆迁补偿住房,它们显然是可以被自由购买的。
尽管作为回收搬迁居民居住需求的特殊过渡性的物业类型,
拆迁安置房在某些方面可能与普通
商品房存在差异,但是只要已经成功获得房屋所有权证书,这类房屋就具备了与普通商品房相同的交易效力。
值得注意的是,任何未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进行登记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房地产,都不能够进行转让。
不动产权利的设立、变更、转移以及消灭,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进行登记。
而动
产权利的设立和转移,也必须遵循法律规定进行交付。
为了维护国家安全、推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
公共利益,当出现以下任意一种情况时,确实需要
征收房屋的,应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做出
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
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
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二百零八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