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有
逮捕必要的
刑事案件,会自收到提请
批准逮捕书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
若人民检察院不予批准逮捕,则公安机关需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
犯罪嫌疑人,且需将执行结果及时告知人民检察院。
当然,如果公安机关认为需要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逮捕,那么他们应书写一份详细完备的提请批准逮捕书,其中要附带案件全部的
案卷资料以及相应的
证据等,然后将这些文件一起
递交至同级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和批准。
《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
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