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执行
假释程序时,通常会首先由监狱对于服刑人员进行严格的评估与考核,然后依据考核成绩给出相应的假释建议,随后将该建议提交至人
民法院作出裁决。
当人民法院对假释决定做出裁定时,监狱将按照预定日期为提前获释的人员发放假释证明书。
依据我国《
监狱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若罪犯被判处长期(指无期
徒刑)或短期(
有期徒刑)徒刑,且符合法定条件者,则由监狱根据评估考核结果向人民法院提出假释建议。
而人民法院将从收到假释建议书之日起,在一个月以内对该建议进行裁定处理。
但如遇案件情况较为复杂或者特殊等原因,可依法延长一个月的
审理期限。
同时,假释裁定副本应送达人民检察院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八十一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
犯罪分子,执行原
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对
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
抢劫、
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
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