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补偿通常所指的是针对房屋
拆迁方面所产生的
经济补偿。
它是由负责执行拆除行为的拆迁人员依据《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所制定的各项
法规条款,向被拆除房屋的所有权人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
拆迁补偿的具体形式包括但不限于货币补偿、
房屋产权调换以及将上述两种方式有机结合的混合补偿方法。
然而,对于那些被认定为
违法建筑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其拆除过程中通常不会得到任何形式的补偿。
所谓的“违法建筑”,是指那些在未获得拟建工程规划许可证(原址、选址建房意见书)的情况下,在规划区域之外进行建设活动,并且违反了《土地管理法》、《
城乡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动工建造的房屋及附属设施。
这些设施的拆除工作往往无法获得相应的拆迁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