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符合如下情况之一时,出于盈利为目的的行为将被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三百零三条所定义的“
聚众赌博”:
(一)组织超过三人进行赌博活动,且抽头渔利金额累计达到五千元人民币以上者;
(二)组织超过三人进行赌博活动,赌资总额累计达到五十万元人民币以上者;
(三)组织超过三人进行赌博活动,参与赌博的人数累计达到二十人以上者;
(四)组织中国大陆公民超过十人前往境外进行赌博活动,并从中获取
回扣或介绍费用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并
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
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