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妇女再次步入婚姻殿堂后,她仍有权
争取子女抚养权。
然而,请注意这并不意味着
子女抚养权的归属会受到母亲
再婚状况的任何影响,所以说,即便女性选择再次走入婚姻的围城,她仍然完全享有争夺子女抚养权的权利。
面对这种情况,
当事人双方首先应当尝试进行和解性的协议变更,若协商无果,则可采取
法律诉讼手段来达到
变更抚养权的目的。
对于以下几种法定情形,只要经过父母一方的申请,且符合人
民法院的法定条件,那么人民法院将毫无疑问地站在他们一边,支持他们提出的变更子女
抚养关系的请求: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如果患有严重疾病或者因某种原因导致残疾,使其无法继续承担起对子女的抚养责任;
(二)与子女
同居的一方未能履行抚养责任或者出现了虐待子女的恶劣行径,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的方式对子女的身心健康产生了显著的不良影响;
(三)当子女已经年满八周岁,而他却愿意跟随另一方生活时,如果该方具备抚养能力,那么人民法院也会尊重并支持子女的意愿;
(四)如果存在其他正当理由,使得
抚养权的变更成为必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五条
离婚后,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
增加抚养费的,应当另行提
起诉讼。